事发福州一汤屋!女子包厢内晕倒身亡!

2023-05-11 15:08:38     来源:八闽新资讯

近日


(资料图)

福州市民郑先生

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

4月30日

一名女顾客在福州台江区

叁合大众汤屋的包厢内洗浴

进入包厢近2小时后

被发现“晕倒”在装满水的浴缸中

120医疗救护人员抢救无效后身亡

叁合大众汤屋外景

对于家人在汤屋包厢内死亡一事,死者家属认为,商家未能保障顾客的安全,应当承担责任。该汤屋所属公司法人代表何先生表示,有关事宜已移交给律师处理,准备通过法律解决。

女顾客独自进汤屋包厢

晕倒后抢救无效身亡

5月4日,根据报料人提供的线索,记者联系上了死者张女士家属。死者丈夫刘先生回忆称,4月30日中午,他与妻子等一行6人前往叁合大众汤屋,准备泡澡、推拿,13点15分左右,妻子单独一人前往包厢洗澡。

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日在13时53分时,我曾拨通了妻子电话,妻子称‘还在放水’,14时24分,儿子也曾拨打妈妈电话,但无人接听。”

同行的顾客许女士告诉记者,当日15时20分,大堂经理前往她的房间,称敲张女士房门时无人应答,需要许女士一同前往查看情况。随后,工作人员踹开屋门入内,只见张女士沉在装满水的浴缸中,没有动静,工作人员便将她从水里抱到床上进行抢救。

许女士

“工作人员拨打了120电话,在其指导下进行了急救,过了2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了半个小时左右,但最后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采访当日,据家属透露,死者遗体已送往殡仪馆,等待下一步处理。

死者家属提供的事发当日时间线

5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叁合大众汤屋,门店还正常营业。

记者询问上述情况是否属实时,一位张姓工作人员一口否认,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当时情况是,顾客只是晕倒了,救护车来了后,就把人送到医院去了,现在顾客什么情况我也不知道。”

在死者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上,记者看到写着“XXX(死者姓名)于2023年4月30日16时许在台江区群众路六一中路333号叁合会馆9227包厢内晕倒,后经120抢救无效身亡。经现场勘查和法医检查,确定该人系意外死亡,排除他杀。”该死亡证明落款为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并加盖公章。

张女士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

对责任认定无共识

双方均表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妻子的身故,丈夫刘先生认为,店家应承担全部责任。刘先生表示,包厢内的浴室是密闭空间,空气不流通,容易让泡澡的顾客出现“晕汤”。刘先生说:“我爱人今年51周岁,年初时才体检过,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基础疾病。”

死者的儿子小刘认为,店家对顾客在浴室内可能出现的“晕汤”危险,没有预先制定紧急预案、没有配备巡视监管人员、专业的急救人员及设备来保障消费者安全。

此外,小刘向记者透露,事发后,叁合大众汤屋的法人代表通过电话联系家属表示,叁合大众汤屋在此事中并无过错与失职,无法接受家属提出的10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提供数万元作为补偿。

5月4日晚,记者与死者家属第二次来到叁合大众汤屋了解情况。当记者想要进入时,上述张姓工作人员上前阻拦,她表示:“我们不接受采访,现在警方正在店内处理,若需采访可等第二天再来。”记者给店内工作人员留下了联系方式。

随后,在小刘的沟通下,记者与其一同进入了叁合大众汤屋门店内。在事发房间门口处,记者发现该房间房门已经上锁,门上粘贴着“禁止入”的字样。

事发包厢已上锁

记者查看了事发房间相邻的几间房间,发现浴室内都安装有紧急服务铃按钮,并在按钮上方粘贴有“紧急服务铃声按钮”的提示,并写有“严禁饮酒后、皮肤病、高血压、糖尿病、孕妇、心脑血管疾病等患者泡温泉”的字眼,但并未发现有防滑垫等物品。从亡者家属提供的事发房间浴室照片显示,紧急服务铃按钮上方并没有粘贴相应提示字样。

相邻包厢浴室内安装有紧急服务铃按钮,上方粘贴有“紧急服务铃声按钮”的提示

事发包厢浴室照片(死者家属供图),上面并无相应提示

5月5日,记者再次来到了叁合大众汤屋进行采访时发现,门店大门已上锁,并未对外营业。随后记者在网上查询并拨打了该门店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叁合大众汤屋大门紧闭

5月10日,记者从家属小刘处得知,家人希望亡者尽早入土为安,遗体将准备进行火化。此外,家属不接受叁合大众汤屋方提出的,支付20万元赔偿金的方案,后续考虑将通过法律程序寻求问题解决。

叁合大众汤屋所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福州市叁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何先生,他表示,有关事宜已移交给律师处理,准备通过法律解决。

律师:若叁合大众汤屋

无法自证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叁合大众汤屋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记者咨询了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吴晓珊律师。

吴律师认为,特殊行业经营者有义务对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场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叁合大众汤屋作为经营者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义务。否则,就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叁合大众汤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在于其能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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